醫科專案:
醫學系:菲律賓醫學院為學士後醫制,所以分為預科和正科;預科3-4年修畢,就讀者以預科學士資格報名NMAT會考再正式進入醫學院正科,醫學系正科五年(含一年見習,可回台灣或前往美加地區見實、一年實習,在菲當地,或前往美加地區實習)。
菲律賓醫學院醫科簡介
(給曾在聯考中失利的你和我,成為醫師的最快途徑和最佳良機)
主旨: 東方大學 法蒂瑪醫學院
( UERMMC) ( FATIMA )
說明:
- 免托福,英文教學,台灣教育部認定,世界衛生組織承認。
- 學費便宜,生活費低廉,往返台灣便利(飛機:1.5~2小時)。
- 配合同學畢業、國考、退伍時間,提供最快、最適當之入學方案,例如:先入學、先適應、再考試,省下一~二年補習、徬徨、無助的時間。
- 4. 各校名額有限,證件申請費時,欲報名者請早,以免向隅。
申請人資格:
1.具備大專學位:大學、五專、三專畢業者均可申請。
2.以醫學相關科係畢業者為佳(如生物、復健、醫檢、醫技、藥學、護理、放射、獸醫、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呼吸治療)。
3.高中(職)生須修大學預備醫科(三年或三年半),五專、三專畢業者則可補修部份學分,即可快速取得大學學位,又可直升醫科就讀,一起申請,一舉兩得。
4.大專相關科系在學生直接轉學醫學院預科二年級或三年級。
前景:
1.在此可習得一口流利的英文,暢行世界通行無阻
2.在入學二年後可考第一階段、三年級後可考第二階段的美國醫師執照考
3.四年級可回台灣或到美國見習,畢業後返台或赴美加地區從醫
4.本機構之創始學長、學姐已有數人通過美國及台灣醫師執照考試,且已在國內醫院服務
5.在本機構協助下,已有超過百位各大專畢業之同學順利在馬尼拉醫學院中就讀,大家一起研究功課之餘,並能互相鼓勵、互相照顧
問題詳解:
何謂醫學相關學系?
即可直接申請就讀醫學院正科之科別,一般與醫學相關科系如生物系、動物系、微生物系、獸醫系、醫技、藥學、復健、心裡學系、物理治療………均屬之,但護理系、食品營養系、醫社系之學生則須補修一小部份之學分,才能入學菲律賓後醫學系,但仍能報考NMAT考試
菲國就讀學士後醫系之規定:
根據菲國教育部對於就讀醫學院的規定:第一要件為具有學士學位;第二要件為須修習與醫科相關之課程;第三要件為NMAT考試,若只具備第一要件如工科、商科畢業之學士,亦可申請就讀醫學系,但須補修39個預科必修學分,例如:植物學5學分、動物學10學分、化學10學分、物理學5分,數學(代數、三角、統計)9學分...等等
台灣就讀學士後醫之規定
在台彎只要大學畢業生,無論是任何科系,均能報考高雄醫學院之學士後醫系,但名額只有50名,近年來每年參加考試之考生超過500人,錄取機會實在不大,許多人花了2-3年時間,但仍無法錄取.而專科畢業生,是無法報考台灣之後醫考試,必須先插大二年級或三年級,待大學畢業後才能報考後醫考試.相對的,若是專科畢業生,可利用轉學名義至菲律賓之部份大學相關的科系,有的只要一年就能取得大學文憑,又能順便申請醫學系,一舉二得.利用一年之時間學習英文及適應環境,又順便能收集往後進入醫科學系之資料與考古,打好基礎,成功的機會是相當的大,事實上已有許多的台灣醫專學生,在菲律賓法蒂瑪醫學院苦讀六年之後,考過台灣之醫師執照考,現正在台灣之各大醫院當醫師,實在是一個非常可行的從醫管道.
何謂NMAT:
NMAT ( National Medical Admission Test) 即菲國醫學院醫學系入學資格考試,其報名資格為大學或學院(預備醫科)之三、四年級以上的學生;外國學生亦同且無特殊規定,我國學生由大學、二、三專及五專畢業或在學最後一年者須準備英文版(修業)證明,在校成績證明單、護照影本及照片2吋3張,向菲國教育部之CEM報名,再參加考試.
這項考試每年舉辦二次,約十月及二月中旬以前報名;十二月及四月中旬的星期日考試,應試時間為一天,題目為電腦閱卷,考試後約六週寄發成績單;總共考以下幾科:
【英文、生物、化學、物理、數學、菲國社會學、智力測驗】。
應考者須了解答題技巧與把握答題時間才能取得高分;平圴45分以上即可向學校提出入學許可,而 NMAT會考的成績單尚須保存至醫學院畢業,因回台學歷認證時需提出NMAT會考成績單。
*外國之學生(美、加、台灣、大陸轉學生),在大學四年級時亦能報名參加NMAT的考試,同時提出學校申請,當一畢業,即能馬上到菲國就讀後醫學系,節省一年的時間.
*另在美加地區的學生請注意,在美國亦有NMAT考場,每年十月及二月份舉辦考試,前二週報名截止,今年2月份之考試為2月27日或28日。
*大部份名校例如:UP、UST、UERM...其申請收件截止日期為12月中,且只接受12月份考試者之入學申請,若是尚有外國學生之入學名額才會接受4月份之NMAT考試者之申請。
大學相關科系畢業如何就讀後醫系:
依各校之規定不同,申請的時間及方式亦有不同。
例如:UP、UST-會要求托福成績或超過三年以上天主教受洗證,申請截止日為每年之12月中. NMAT入學考試成績要達75或85分以上才有機會申請.
UERM、FEU、ST LUKE、CEBU D M C-不必托福成績,但幾乎只接受入學前一年12月份之NMAT考試成績,申請截止日期部份學校還是一樣12月中,但因本公司與學校之董事會或註冊組之特殊管道或代理之故,入學考試及文件送件日期可有特殊考量。
FCM、UPSH:不必托福成績,接受12月份及4月份之NMAT 考試,申請截止時間限制較鬆,以往許多學生已錯過NMAT考試或是規定之入學申請時間,為了節省一年的時間,會選擇此二個學校就讀。
林氏針對學生的需求及程度,為學生選擇各級學校就讀,並提供就學後之補習教育,數年來,已成功的幫助許多學生順利畢業,並有數位學生在畢業前就已通過美國醫師執照考
大學非醫學相關科系如何就讀後醫學系:
先提出台灣最高學歷證明,然後接受菲國相關單位評估,最重要的是成績單,因非醫學相關科系須補39個學分,評估時若成績單所修習之科目與39個學分中之科目有相關性即可抵免,待評估結果出來即可先申請醫學院預科補修學分並報考NMAT ,之後再進入醫學院正科就讀。
專科畢業生如何就讀醫學院:
由於專科畢業生在台之修業年限為十四年,而菲國之大學畢業生修業年限也是十四年,故菲國認可台灣專科學歷,只需補修學分即可申請後醫就讀.但因國內後醫是要有大學畢業者才能報考,為避免在菲完成後醫學業回台驗證時,國內教育部以資格不符合而退件,最好專科生以轉學生名義,至菲補修大學學分及學位,再進入後醫就讀;在補修學分的過程中,同時亦 可報考報考NMAT考試及提出醫科入學申請.另菲國教育部規定至少要有三QUARTER、二個學期加暑修方可取得菲國大學畢業證書,(意即專科畢業生應先申請就讀預備醫科四年級,待預科畢業取得大學文憑時再進入後醫就讀.例如:藥專畢→藥學系:護專→護理系 醫技科→醫技系一年的時間,但藥學科→生物系則要一年半的時間.
大學及專科肄業生如何就讀後醫學系:
以台灣最高學歷證明申請轉學醫學院預科三年級或四年級。預科畢業後再進入後醫就讀。其實專科肄業生轉學醫預科是最節省修業年限之選擇,藥專或醫專三年級之學生轉學至菲醫預科,大多只需再補二年.即能在菲大學畢業,然後再進入後醫學系就讀,節省約二年之時間.
高中畢業生如何就讀醫學系:
若是高中畢業的學生,首先須申請就讀醫學院預科,在學期間之最後一學年即可報考NMAT再進入醫學院正科就讀,以高中生而言,就讀醫學系修業年限為九年(預科四年、正科五年),牙醫系六年(預科二年,正科四年)。而部份學校只需三年即能修畢取得醫預科大學文憑,但每個暑假都要參加暑修,整個修業年限可節省半年到一年之時間。
高中肄業生如何申請就讀後醫學系:
由於修業年限上的差異,台灣高二學生修業時間為十一年,菲國高中畢業修業時間十年。在台灣的高二肄業生即可申請就讀菲國醫學院預科,其資格與菲國高中畢業學生相等,若是國中、高中欲轉學菲國高中,一般而言,在台灣高一即菲國高三學歷,轉學後直接進入高四就讀,一年後可取
得高中畢業證明。在台灣國中畢業即菲國高二學歷,轉學後直接進入高三就讀。故在台高中肄業生可直接申請就讀醫學院之預備醫科,取得學士資格再就讀醫學院正科。
國中生如何申請就讀後醫學系:
在台灣之國中生,欲轉學到菲國就讀高中,因年齡太小,須由父或母同行,最好能搭配退休移民之辦理,有因經費問題,則學生可向移民局申請特別就學許可後,學生才能在菲合法居留,找監護人後,父母才能更自由出入.若是男生,在15歲前取得移民之身份以後可以僑居身份返台,能免除於兵役問題之困擾.
一般而言,國二修業完成後,可轉學菲國高中二年級就讀,(但部份學校亦能接受轉學高中三年級就讀),增進英文程度及提早適應菲律賓之生活,待畢業後再選擇菲國最好的大學就讀,例如:UST、LASA、CEU、UE...等,以期為以後的醫學院打好更穩固的基礎。
菲國醫學院之學歷如何取得台教育部承認:
依台灣教育部規定:
參加教育部所舉辦之國外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甄試分二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為基礎醫及臨床醫學筆試,第二階段為臨床實地考試:內科系、外科系口試。
何謂學歷甄試考試:
依『國外大學醫學、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第一次甄試委員會議』決議凡持有國外(除美國、日本、加拿大、歐洲、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九個地區),各大學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均須通過教育部辦理之『國外大學醫學、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經甄試合格者,教育部始可認可其學歷.
菲律賓各醫學院比較表
菲律賓有30所學醫學院,台灣學生就讀的約有9所,表列三所醫學院是現在最多台灣學生詢問及就讀的學校:(下列所提出之資料均有實際文件可供查詢)本資料統計至1999年6月30日止
校名 項目 |
UE&UERMMMC 東方大學及醫學院 |
FATIMA.M.C 法蒂瑪醫學院 |
學校之教 育排行榜 |
全國第三名 |
全國第六名 |
現正就讀之台灣學生人數 |
大學部+學士後醫 (包含牙醫系)約28位 |
大學部+學士後醫 (包含牙醫系)約250位 |
台灣學生就讀與畢業比率 |
約30%~40% |
約80%~90% |
大學部費用 |
400~500美金 |
特別班:700美金 |
後醫學費 |
約1200美金 |
特別班:3500美金 |
奉獻金 |
大學部約:3000美金 學士後醫:1000美金 |
大學部約:不用 學士後醫:6000美金 採取直升方案約:13000美金 |
入學後其他費用 |
無 |
無 |
地理位置 |
.大學部在接近中國城附 近,為一文教區所在 .醫學院馬尼拉市正中 央,奎松市之文教區內 |
.位於馬尼拉市內,但較 北方的位置,離機場(在 南方)較遠,約一個多小時車程 |
校園 |
因位於商業區,校園中等大小,其餘部份為數個六層樓建築物所構成,後醫位大型百貨公司旁,生活機能不錯 |
共有五個校區,但校區分散,醫學院內將完成十一層樓建築物,將使其成為菲國發最快速之醫學院,校園較小,但生活機能完善 |
學生宿舍 |
一般菲式建築物,台灣學生均能接受 |
有林氏國際文教大樓及JADE GARDEN住宿最好 |
大學預科科系 |
動物系、生物系、醫技系、藥學系、復健系...等 |
動物系、生物系、心理系 、營養系...等 |
NMAT
NMAT (National Medical Admission Test ) 係由B M E (Board of Medical Education)及A P M C (Association of Philippine Hedical Colleges) 共同成立之Center for Educational Heasurement 所主辦的醫學系入學資格考試.其報名資格為大學或學院(醫預科)之三年級以上的學生,外國學生亦同且無特殊規定,我國學生由二、三專及五專畢業持有成績單者亦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這項考試每年舉辦二次,第一次為十二月、第二次為四月,均選在星期天考試,應試時間為一天,題目全為電腦閱卷之測驗題,考試後約六週寄發成績單,考試結果是以百分比表示.60%者即表示在所有接受測驗學生中有60%的學生其成績比你差。
菲國政府訂有申請入學醫學系NMAT之最低標準,在1987年是50%,目前是45%.但須要注意的是,並非達到NMAT之最低標準,就表示可以申請到學校或是一定可以申請得上你理想中的學校,因為很多學校各自規定其申請標準,如UP是以90%者以上為初選標準,部份學校除NMAT外另有其他專業科目的測驗做為錄取與否的標準,雖然如此NMAT仍為申請入醫學系的第一過濾網,沒有NMAT及格成績單者,即無法取得教育部發給的C E A (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 for Admission),因此即無學籍,有志入學者應全力以赴。
NMAT只是一種對是否能成為一位醫學生的性向測驗及對社會與自然科學基本認識的評估,一般而言題目並不艱澀深奧,每位學生可連續參加考試三次,三次均未達最低標準者,需停止一次才得再繼續報名參加考試,考試目的在APTITUDE部份,包括:Verbal . Quantitative. Dlnductive . Dreasoning Perceptual Acuity 等四科,在SPECIAL AREA部份包括:Biology . Dphysics . DCheMISTRY . Social Socience等四科,總共為八科分二節考試,每科分數由200分至800分,合計總分後再計算其百分比.一般而言,題目甚為簡單約為我國的高中程度而已,據粗略統計1985年至今,台灣學生應考者大部份在第一次考試即達到錄取標準,只有少部份在第二次考試才通過.1987年12月的考試,台灣學生參加考試成績達99%、98%、96%的大有人在。
考試的也點在Philippines有二個考區分別是1.Metro Manila 2.Cobu city 在美國有二個是1.New york 2.San Francisco.在泰國是設於Bangkok.報名後取得 Bulletin of Information 內有詳細說明並有各科考試的例題與解答,請從頭到尾詳細閱讀,許多應考者只有參閱其例題就參加考試而及格的,應考者須了解答題技巧與把握答題時間才能取得高分。
辦理NMAT報名應備資料
1.英文版畢業証名或修業證明(最後年畢業者)1份
2.英文版在校成績單1份
3.謢照影本
4.2吋*2吋半身相片3張
菲律賓醫科課程表
一年級課程 |
授課時數 |
病房/實驗室 時數 |
總數 |
Biochemistry 生物化學 |
144 |
108 |
252 |
Physiology 生理學 |
144 |
144 |
288 |
HSB: GROSS大體解剖 MICRO組織學 |
144 144 |
72 72 |
216 216 |
Family Medicine & Community Health家庭醫學 |
72 |
72 |
144 |
Psychiatry 1 精神病學1 |
36 |
|
36 |
Medical Ethics & Perspective in Medicine 醫學倫理學 |
36 |
|
36 |
Computer 電腦學 |
36 |
|
36 |
1224
]
二年級課程 |
授課時數 |
病房/實驗室 時數 |
總數 |
Medicine 1 內科 1 |
72 |
144 |
216 |
Pediatrics 1 小兒科 1 |
108 |
|
108 |
Surgery 1 外科 1 |
144 |
|
144 |
Pathology A 病理學 A |
72 |
36 |
108 |
Pathology B 病理學 B |
72 |
36 |
108 |
Pharmacology A 藥理學 A |
72 |
36 |
108 |
Pharmacology B 藥理學 B |
72 |
36 |
108 |
Microbiology A 微生物學 A |
36 |
54 |
90 |
Microbiology B 微生物學 B |
36 |
54 |
90 |
Laboratory Diagnosis 實驗診斷 |
54 |
54 |
108 |
Parasitology 寄生生物學 |
54 |
54 |
108 |
Psychiatry 2 精神病學2 |
36 |
|
36 |
Family Medicine & Community Health2家庭醫學 |
2 108 |
72 |
180 |
151
三年級課程 |
授課時數 |
病房/實驗室 時數 |
總數 |
Obstertrics 產科 |
108 |
|
108 |
Gynecology 婦科醫學 |
54 |
|
54 |
Medicine 2 內科 2 |
144 |
144 |
288 |
Surgery 2 外科 2 |
360 |
|
360 |
Pediatrics 2 小兒科 2 |
108 |
|
108 |
Family Medicine & Community Health3家庭醫學 |
3 144 |
72 |
216 |
Surgical Pathology 外科病理 |
54 |
|
54 |
Applied Nutrition 應用營養 |
36 |
|
36 |
Neurology 神經學 |
36 |
|
36 |
Radiology 放射科 |
36 |
|
36 |
Dermatology 皮膚科 |
36 |
|
36 |
Communicable Disease 傳染病學 |
36 |
|
36 |
Legal Medicine 法醫學 |
72 |
|
72 |
Psychiatry 3 精神病學3 |
36 |
|
36 |
Otolaryngology 耳鼻喉科 |
54 |
|
54 |
Ophthalmology 眼科 |
54 |
|
54 |
Surgical Anesthesia 麻醉科 |
18 |
|
18 |
1602
]
四年級課程 |
授課時數 |
病房/實驗室 時數 |
總數 |
Family Medicine & Community Health 4家庭醫學4 |
|
2 Months |
|
Internal Medicine 內科 |
|
3 Months |
|
Infections Disease 傳染病學 |
2 Weeks |
|
|
Psychiatry 精神或心理學 |
2 Weeks |
|
|
General Medicine 內科 (一般) |
8 Weeks |
|
|
Surgery (Including Anesthesia) 外科(包括麻醉科) |
|
2 Months |
|
Pediatrics 小兒科 |
|
2 Months |
|
Obstetrics & Gynecology 婦產科 |
|
2 Months |
|
EENT 眼鼻喉科 |
|
1 Month |
|
QQQQ本文件屬林氏國際顧問有限公司所有,翻印必究QQQQ
*「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於95年10月4日廢止,學歷採認等相關事宜,改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民國 95 年 10 月 02 日發布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認:指就國外學歷完成查驗、查證並予認定之過程。
二、參考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外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當地國大專校院,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而成之名冊。
三、查驗:指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與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其他相關證件。
四、查證:指依國外學校之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五、認定:指學歷相關證明文件經查驗、查證後,確認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
歷。
第 4 條 學生為入學申請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送各校辦理查驗、查證及認定:
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二、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三、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請人係外國人、僑民或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免附。
四、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三款文件,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第 5 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或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由各校依本辦法查驗及認定;如有疑義者,各校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查證後認定;必要時,得敘明疑義,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認定。
二、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或藝術類文憑,各校應依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辦理查證後認定;必要時,得敘明疑義,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認定。
第 6 條 各校辦理查證國外學歷,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英文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後,函請我國駐外館處為之。
申請人持有我國未設有駐外館處國家之學歷,應先申請國外畢業學校發給其修業情形、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及成績證明等英文證明文件後,送受理之各校辦理查證。
第 7 條 各校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一、入學資格。
二、修業期限。
三、修習課程。
四、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 8 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認定: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9 條 前條第二款所定修業期限,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持博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碩士、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各校應依上述原則、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雙學位者,其二校修業時間,得予併計。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持博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依前項在二校修習學分數,得予併計。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須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 10 條 第八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如以遠距教學方式在符合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大學修習學分,並以此獲得國外學校之學位者,其學分數應符合國內遠距教學規定。
第 11 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認定: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明)書。
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因故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認定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名(榮)譽學位。
六、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
學歷。
七、未經本部認可,在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
之學歷。
第 12 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98 年度國外大學醫學、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應考簡章http://palilalia.pixnet.net/blog/post/23460228
97年度國外大學醫學、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應考簡章
一、報名日期:自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星期三)至11月23日(星期五)(每日上午9時至11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4時30分)截止。
二、報名地點:國立陽明大學行政大樓三樓招生組
(一)電話:02-28267000轉2299、2268;地址:台北市北投區立農街2段155號。
(二)交通:聯營公車:216、223、288(請在陽明大學站下車,步行到校門口約3~5分鐘);216、223、508、601、645、紅12、紅19(請在石牌站下車,步行到校門口約8~12分鐘);捷運:請在石牌站下車。
三、報名費:新台幣參仟元整(概不退還)。
四、應考資格:
國外(除美國、日本、歐洲【限歐洲聯盟會員國】、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符合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者外)各大學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其畢業學校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者。
五、第一階段考試甄試科目、日期、時間:
96年12月22日(星期六) |
96年12月23日(星期日) |
|||||
下 午 |
上 午 |
下 午 |
||||
第 一 節 |
第 二 節 |
第 三 節 |
第 四 節 |
第 五 節 |
||
13:30 ∫ 15:00 |
15:30 ∫ 17:00 |
08:30 ∫ 10:00 |
10:30 ∫ 12:00 |
13:30 ∫ 15:00 |
||
醫 學 系 |
基礎醫學(一)包括四科目 (解剖學、組織學與胚胎發育學、病理學、微生物與免疫學) |
基礎醫學(二)包括四科目 (藥理學、生理學、生物化學、公共衛生學) |
臨床醫學(一) 包括三科目 (婦產科學、小兒科學、精神科學) |
臨床醫學(二) (內科系) |
臨床醫學(三) (外科系) |
|
牙醫學系 |
基礎醫學 包括四科目 (牙科材料學、生理學、生化概論、微生物與免疫學) |
基礎牙醫學 包括四科目 (牙體形態學、口腔解剖學、口腔組織學、牙科公共衛生學) |
臨床牙醫學(一)包括三科目 (牙體復形學、牙髓病學、牙周病學) |
臨床牙醫學(二)包括三科目 (口腔顎面外科學、口腔診斷學、口腔病理學) |
臨床牙醫學(三) 包括四科目 (全口補綴學、局部補綴學、牙冠牙橋學、咬合學) |
|
備 註 |
(一)甄試分二階段實施: 1.醫學系:第一階段為基礎醫學及臨床醫學筆試,第二階段為臨床實地考試(口試)--內科系、外科系。 2.牙醫學系:第一階段為基礎醫學、基礎牙醫學及臨床牙醫學筆試,第二階段為臨床實地考試--人頭模型上之模擬臨床操作。 (二)第一階段考試平均成績未達合格標準或有一科目得零分者,不得參加第二階段考試。 (三)第一階段考試平均成績佔總成績70%,第二階段考試成績佔總成績30%。 (四)各階段考試合格標準由甄試委員會決定。 (五)自88年度起參加本項學歷甄試,通過筆試而未通過臨床實地考試(口試)之報考人,其筆試成績僅得保留一次,並以二年為限;其保留年度之筆試成績須依簡章第十條所列之換算公式,換算為本年度之筆試成績。 (六)已保留筆試成績者,亦得再參加本年度筆試;保留之成績經換算後,與本年度重考之成績,得擇優採計。 |
|||||
六、繳驗證件:
(一)須繳驗下列各項證明文件之正本(副、中譯本),正本驗畢發還:
1.國外學校學位證書副本及中文譯本各一份。
2.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副本及中文譯本各一份。
3.國外醫院實習證明影本及中文譯本各一份(或國內教學醫院實習證明正本乙份)。
4.國外學校入學前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副本(高中成績單無須繳交)、歷年成績證明副本及中文譯本各一份。(恕不受理中國大陸學歷)
5.在國內教學醫院見習者,需檢附國內教學醫院見習證明影本一份。
6.護照影印本(含出入境日期紀錄)。
7.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出具之出入境日期紀錄。
(二)前款第1—4目國外學歷證件副本需完成以下驗證程序之一,再向我國外交部申請複驗:
1.先送經我有權管轄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2.先經當地國(文書製作國)外交部驗證後,再經我有權管轄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三)第一款第1至4目國外學歷證件之中文譯本,如未併同國外學歷證件辦理驗證程序(依第二款規定)者,均需送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認證。
(四)曾經獲准參加以前年度本項甄試,經查核有案者,得免繳驗第1項規定各類證明文件,但仍需繳交曾報考過之准考證正本。
(五)本條第一款規定繳驗(交)之各項證明文件,均應於報名期限前完成驗證及繳交,證明文件不齊全,不予受理報名。
(六)參加95、96年度本項甄試通過筆試而未通過臨床實地考試(口試)的報考人,欲保留成績者須檢附成績單證明文件,於報名時提出保留申請,未申請者視同放棄保留資格。
七、報名方式:
個別親自報名;有特殊情形者,得檢齊各項證件委託親友代為報名,但報名表必須由考生親自簽名,並請檢具委任書。
八、考試注意事項:
(一)考試時應按時進入試場,遲到逾三十分鐘不得入場(即使已入場,該科仍不予計分);未到考試時間,不得先行進入試場。
(二)考試時請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護照),並依照准考證號碼(座號)對號入座,將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護照)置於試桌之右上角,以便查驗。
(三)應考人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手錶及所有物品,出現下列情事之一者,扣減該科目成績五分:
1.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
2.將書籍、紙張或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3.未經試務或監視人員檢查即使用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前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該科目全部成績。
(四)各科答案卷須用藍色或黑色原子筆、鋼筆書寫、繪圖時得使用鉛筆(不得使用紅色筆)。
(五)應考人已入場應試後,在四十分鐘內不得出場。出場時應將答案卷連同試題紙及計算紙交予監考人員,不得遞交他人代繳,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停留。
(六)各科答案均須寫在答案卷內,始予計分。
(七)答案卷不得書寫姓名、准考證號碼或非關答案之任何文字、符號,條碼處不得污損,亦不得擅自拆開彌封,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八)應考人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並得視情節輕重加重扣分或扣減該科目全部成績。
(九)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甄試委員會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九、附註:有下列情事者,取消應考資格或合格資格:
(一)所繳證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或不符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者。
(二)畢業學校非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三)請人冒名頂替應考。
(四)應考時作弊。
十、換算公式:
(一)保留筆試成績年度第一階段筆試最低合格標準/本年度第一階段筆試最低合格標準=X。
(二)保留筆試成績年度考生第一階段筆試之原始分數/X=Y。
(三)Y:換算後之本年度筆試成績。
十一、第一階段筆試各科科目成績比例:
(一)醫學系:
1.基礎醫學一:解剖學、組織學與胚胎發育學、病理學、微生物與免疫學各佔25%。
2.基礎醫學二:藥理學、生理學、生物化學、公共衛生學各佔25%。
3.臨床醫學一:婦產科學、小兒科學各佔33%、精神科學佔34%。
4.臨床醫學二:內科系佔100%。
5.臨床醫學三:外科系佔100%。
(二)牙醫學系:
1.基礎醫學:牙科材料學、生理學、生化概論、微生物與免疫學佔25%。
2.基礎牙醫學:牙體形態學、口腔解剖學、口腔組織學、牙科公共衛生學各佔25%。
3.臨床牙醫學一:牙體復形學、牙髓病學各佔33%、牙周病學佔34%。
4.臨床牙醫學二:口腔顎面外科學、口腔診斷學各佔33%、口腔病理學佔34%。
5.臨床牙醫學三:全口補綴學、局部補綴學、牙冠牙橋學、咬合學各佔25%。
十二、本簡章未盡事宜或有其他特殊及突發狀況,悉依甄試委員會決議辦理。